来硕讲法|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征地拆迁如何进行?
①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拆迁决定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②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包括征地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③操作流程
包括征地拆迁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置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④拆迁房源信息
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⑤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
包括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分户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⑥补偿安置信息
包括被征收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地址;拆迁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⑦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安置的信息
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⑧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设置或者安排了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就是说,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除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是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对象则是做出需要申请公开的相关行为信息的行政机关。
编辑:征迁小编